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針對「狗仔跟追」作成689號解釋文,審閱釋文內容明顯向隱私權傾斜,相對限縮新聞採訪權,實不利國內新聞自由的發展。 該解釋明確為新聞採訪與隱私衝突畫定紅線,不論是不是公眾人物,在公共場域中的私人活動和隱私權都受法律保護,除非是社會大眾所關切、具有公益性、新聞價值,且依「社會通念」所能容忍,便具正當理由,即不在處罰之列。然而,是否必須上揭四者的理由皆具,或是只具其一即不受處罰,卻乏清楚界定,也因而留下爭議空間。 我國雖是開放多元的社會,但一般人面對媒體記者依仍抱持敬而遠之的態度,特別是被界定為緋聞的當事人,通常都採取拒絕受訪的態度,因而造成媒體跟拍或追訪的亂象。 筆者過去曾在公民營媒體任職,先後採訪藝文、教育、娛樂、醫藥及司法等新聞,採訪過的對象大體可分成兩種:其一是樂於面對記者訪問且知無不言;其二是敬謝不敏,能閃則閃。 喜歡接受媒體訪問的公眾人物,多半是少有曝光機會,故樂於接受採訪,不但是來者不拒且是多多益善,但這類公眾人物的言行多半缺乏「新聞性」,所以見報機會不高。 詳全文:傾斜的釋憲(王玉佩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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